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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商业开发纠纷

发布时间:2019/10/09


  【案情简介】王某有家庭承包土地8亩,被县政府为建设"北山区"的商业开发项目而征收。后经查询得知,"北山区"商业开发项目用地通过城市批次方式被批准征收,而王某的承包地未在该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王某于是以B省政府征地批复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由,要求撤销。

  【案例评析】本案属于违反土地利用规划进行商业开发的纠纷。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商业开发项目应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涉及集体土地应当办理征收,涉及农用地的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而本案商业开发项目征收王某承包土地进行建设没有法律依据。

  【关键词解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征地报批阶段,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组卷上报材料因建设项目不同而不同。一类是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一类是单独选址项目。城市批次报批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项目用地的报批,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在此种形式的审批程序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而单独选址方式的报批是指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土地的项目用地报批,而且该项目只能是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其报批材料包括上述内容外,还要拟定供应土地方案,即所谓"一书四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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