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13780217577

冀港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冀港案例

承包方要求延长承包期限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10/09


  【基本案情】

  曾某于1999年春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10亩承包土地,村委会与曾某签订了15年的承包合同。曾某在承包土地上从事芍药材的种植,2009年春村委会向曾某发出通知决定承包期改为10年,要求曾某交还承包土地进行城中村改造使用。曾某认为村委会的决定违法并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延长承包期限15年,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案例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承包期限即法定期限,有的村第二轮延包的期限还是15年,有的村比法定承包期限还要长。为稳定既存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防止因该法的实施引发重新承包土地,造成不必要的混乱,更好地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第62条对这种情况做了特别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5〕6号第7条规定:“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村委会未实施城中村改造违法决定减少承包期限的目的是收回曾某承包土地,但这一行为却侵犯了曾某的承包经营权。对于曾某的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决曾某的承包合同期限延长15年为30年自1999年2月起计算。继续履行合同。

  【以案说法】

  承包期限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的期间,在这个期间内,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

  承包期限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的期间,在这个期间内,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

  土地承包期限分为:法定期限和约定期限两种,家庭承包土地的期限实行法定期限;其他方式承包土地依据双方约定期限。

  家庭承包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70年。

  集体发包土地时应根据承包方式确定承包期限,属于家庭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期限耕地的为30年,曾某承包的土地属于耕地,承包期限应为30年,在订立合同时确定的15年期限属于违法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承包户可以要求发包方延长承包期限,如果发包方不予延长的,承包方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决延长至法定期限,法院应予以支持。

  


网站首页冀港新闻律所介绍律师答疑核心优势业务领域冀港案例冀港荣誉律师团队联系我们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67号乙座三楼    手机:13780217577    电话:0311-85516060    
版权所有: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ICP备案编号:冀ICP备1902012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