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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收回土地交给开发区建设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10/09


  【基本案情】

  2005年某村委会为配合某市进行开发区建设,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给全体承包户下达了,收回全村所有耕地统一交给村委会,由村委会将土地转让给某城市街道办事处,每年向村民支付土地转让费每亩1000元。村委会经过5个月的努力,采取停水、停电、催毁果树等措施迫使村民签订了收回土地协议。村委会将全部耕地交给了办事处,办事处交给开发区进行招商引资并进行建设。部分村民对村委会的行为不满联名上访。

  【案例分析】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在充分肯定农村改革三十年来的巨大变化的基础上,总结性提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给农民一个肯定的回答:“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是我党关于土地承包制度第一次提出的基本国策。这一基本国策将来一定会在宪法中予以确定。

  本案中,村委会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的规定。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地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某村委会为配合某市进行开发区建设,收回全村所有耕地统一交给村委会,由村委会将土地转让给某城市街道办事处,每年向村民支付土地转让费每亩1000元。的做法表面上看农民与土地还有关系,但是从法律意义上看,村民与村委会之间已经不是土地承包关系了,改变了法律规定的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法律状态。显然属于违法行为。村民可以依据《土地承包法》以及《土地流转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村委会、办事处、用地单位一起告上法庭,维护土地权益。

  【以案说法】

  土地承包关系是指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上的直接赋予农民土地使用权,并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农地产权关系。

  土地承包关系是指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上的直接赋予农民土地使用权,并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农地产权关系。

  长久不变是指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农地产权关系长久不变,并非承包期长久不变,家庭土地承包期限30年的法律规定还是有效的,还是应该执行的。只有坚持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才能推进第二次农村改革,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以家庭承包经土地方式营随着现代农业科技的发展,必将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关系长久不变,有利于家庭承包土地的流转、有利于农业技术提高、资本等生产要素的投入,真正达到提高农业生产集约化水平的目的。家庭土地承包关系永久不变是十七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到202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比2008年翻一番的政策保障。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经营体制。由农户对集体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使农户成为独立的经营主体。

  长期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由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和土地作为生产资料的特殊性决定的。土地这个生产要素与其他生产要素相比具有很多特殊性。由于土地是不可移动的,农民在土地上进行投资经营,需要很长的回收时间,如果承包期过短,承包关系不稳定,农民不会愿意进行长期投资,农业的生产条件也不会得到改善,这样很难调动农民的积极性。由于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农民自身的担子会很重,不断地改善我国的农业生产条件,才能提高土地利用率,满足人口增加,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

  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必须坚持在承包期内原则上对承包地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符合法定调整条件和法定程序,否则,擅自调整土地行为将归责为无效行为,造成承包方损失的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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