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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错误案

发布时间:2019/10/10

广东省中山市某村集体组织在2008年土地登记时,将本村7个合作社的土地全部登记在村委会名下,各合作社的土地面积没有分别注明。2009年春,因建设高速公路需征收第四合作社的耕地450 亩。在征求第四合作社意见时,第四合作社对征地四至、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均有异议,拒绝在征地确认材料上签字。于是该村村委会在没有取得第四合作社委托授权的情况下以村委会名义签字确认,造成第四合作社对征地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一概不知。第四合作社向国土局提出异议后,国土局以该土地登记在村委会名下,村委会签字有效为由,对第四合作社提出的异议作出不予支持的答复。第四合作社此时知道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被登记到村委会名下,要求村委会变更该土地登记并重新为第四合作社进行登记,但遭到村委会的拒绝。

关键词解析

现实生活中,很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依法对本集体经济组 织土地进行所有权登记,有的虽已经登记但存在很多瑕疵。这其中的原因很多,但主要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登记不重视。因此,经常出现土地所有权权属纠纷案件。

我国目前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登记制度,由市、县人民政府对所管辖区内的国有土地、农民集体土地进行登记造册。属于国有土地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属于集体土地的,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使用集体土地的,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上述案例中的关键问题就是土地登记错误。依据《土地登记办 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土地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证明文件,申请更正登记。”第60条规定:“土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对符合异议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向申请人颁发异 议登记证明,同时书面通知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权利人。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设定土地抵押权。”第四合作社属于该土地的所有权人,该土地应登记在第四合作社集体名下。村委会的申请登记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国土局的登记是错的。因此,国土局应接受第四合作社的异议申请并向申请人颁发异议登记证明,同时书面通知村委会。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该土地被征收的有关确认材料、领取土地补偿款项。登记变更后由第四 合作社重新理土地征收有关确认材料,成为土地补偿的权益人。村委会签署的征地确认材料属于无效材料,国土局不应作为上报审批的依据。

法眼点附

土地所有权属于物权,依据《物权法》规定,物权以登记为准。因此,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要依法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分别进行登记,只要在土地发包时没有打破原生产队土地界限,以原生产队为单位按人平均发包本生产队土地的,原生产队以村民小组或合作社名义申请土地所有权登记。登记的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办法》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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