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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恢复耕种的做法是正确

发布时间:2019/10/10

1995年2月,某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新力村集体耕地48亩,用 于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益民商城项目,由跃进房地产公司进行开发。跃进公司在办理完用地审批手续之后于1998年5月开工建设,同年7 月跃进公司由于资金紧缺停工,一直闲置到2006年9月,造成土地荒 芜长达11年之久。新力村农民联名提出恢复耕种申请,原批准机关批 准收回该宗闲置土地,并交由新力村原耕种的农户恢复耕种。

【关键词解析

我国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 芜耕地。《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 荒宪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 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 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 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本案中,跃进公司造成土地闲置长达11年,并非是由于不可抗 力或者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错误行为导致,而是由于自身资金短缺造成。因此,原批准机关依法批准收回闲置的48亩土地,并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恢复耕种的做法是正确的。

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我国的人均耕地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国对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这就要求用地单位在占用耕地进行建设时要对每一分土地进行充分利用,最迟在2年内正常使用土地。 严禁闲置不用、圈占、浪费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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