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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执法不一的情形能起诉吗?

发布时间:2019/10/09


  【咨询内容】

  王某在廊坊市大厂县某村内开办了一家砖厂。在2013年底全国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大厂县为了配合行动的顺利实施也成立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影响环境的12家砖瓦窑企业实施了集中关停拆除,王某的砖厂也在被关停之列。自己的砖厂被拆除后王某却发现仍有5家砖厂在正常运营,对于县政府执法不一的情形,王某感到十分气愤。现想咨询冀港律师,如何对县政府执法不一的情形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虽然王某对于县政府执法不一的行为感到气愤,但是其他砖厂是否拆除都与王某的合法权益没有任何直接关系。所以王某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合法权益的公民,没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律师建议】

  王某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所以不能针对县政府执法不一的情形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向政府或信访、环保、监察等有关部门反映县政府执法不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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