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撞人负全责应承担全部赔偿义务
【咨询内容】
刘某为邢台市市民,2014年其弟弟骑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被一辆宝马车撞伤(宝马车的驾驶人是车主),导致其弟弟腰椎错位,现已住院,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机动车负全责,但保险公司不愿承担刘某弟弟的医药费。现刘某不知道如何才能维护弟弟的合法权益,来咨询律师相关事宜。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刘某的弟弟被宝马车撞伤,只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机动车负全责,宝马车驾驶人就应该是受害人刘某弟弟的赔偿义务人,首先承担受害人刘某弟弟的全部赔偿义务。
刘某弟弟医药费的承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的部分,有商业险的,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商业险不足赔偿的由车主、司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刘某弟弟的医药费中有一部分是由保险公司按照规定限额赔偿的。但是,赔偿的流程是需要宝马车驾驶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办理的。即需要宝马车驾驶人持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如:交警责任认定书、伤者身份证原件,入、出院证明单,用药清单,病历,医院发票以及有伤者签字的误工费、护理费发票以外的收条等)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不足的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公司没有赔偿之前,宝马车驾驶人应先行支付刘某弟弟的医药费,这是赔偿义务人的分内之事,不存在受害人找保险公司申请赔偿的问题。
【律师建议】
为受害者治伤是第一位的,在不延误治伤的前提下,刘某可以向宝马车驾驶人讲清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要求宝马车驾驶人先行支付刘某弟弟的医药费,而后由宝马车驾驶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金。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宝马车驾驶人及承保车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义务。
【法律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