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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单位担责

发布时间:2019/10/09

  

  【咨询内容】

  李某的父亲骑电动车时被一货车撞伤,致使李某的父亲住院治疗。经确认货车方负全责,但货车司机一直没有支付李某父亲的住院治疗费用,并说他是在执行本单位拉货任务过程中发生的撞人事故,让李某与他单位联系。李某向律师咨询,应该向谁提出支付他父亲住院治疗费用的赔偿要求?

  【律师说法】

  应向司机所在单位要求支付赔偿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货车的司机是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撞伤李某父亲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可以确定司机所在的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应该及时与货车司机所在单位取得联系,提出支付李某父亲住院治疗费用的赔偿要求,如果司机所在单位不管,可将货车司机所在单位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支付赔偿费用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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