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13780217577

冀港答疑

当前位置:首页-冀港答疑

夫妻一人名义的借款是共同债务吗?

发布时间:2019/10/09

  

  【咨询内容】

  王某与妻子想要离婚,但在财产分配上出现问题。王某认为妻子以其个人名义向他人借的钱款不能算作夫妻共同债务,自己不需要承担债务。所以王某想咨询律师,这种情况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据此,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要夫妻共同偿还。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律师建议】

  除非王某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债务为妻子的个人债务,否则就应当算作王某和妻子的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网站首页冀港新闻律所介绍律师答疑核心优势业务领域冀港案例冀港荣誉律师团队联系我们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67号乙座三楼    手机:13780217577    电话:0311-85516060    
版权所有: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ICP备案编号:冀ICP备19020123号-1